李之藻点点头:

    “本朝英宗年间便有这样的判例,江Y县大地主周圭有土地五万多亩,为求田租,伤害佃农X命,被逮问如律处🏹🞽🙤Si,并将其兼并田产分给附近无田小民。”

    朱🁈🃴由检一时之间对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。

    他呆了半晌,又问道:

    “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?”

    “若是宋代,按皇佑逃移法规定‘凡为客户者,许役其身’,宋代所说‘客户’便是指佃农🜸。”李之藻从容说道,“这便🋼🞩🖸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。”

    他顿了一下,继续说:

    “宋代若是佃农⛆😆和田主起冲突,双方各自触犯法条,佃农加一等🄀🝭治罪,田主应判杖罪以下则不治罪,犯有流放以上罪行,则减一等治罪。地主若是打Si佃农,不判Si刑,甚至也不刺配,只是发配到临近州流放。”

    汪汝淳点点头:“李大人说得🉷🋿不错,以汝淳所知,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🅺🋣告田主犯罪,若是🜸控告,则佃农本身便有罪。”

    李之藻用欣赏的目🝗光看了一眼汪汝淳,颔首拈须:“南宋时便有这等例子,田主周竹坡酿私🜸酒,被佃农告发,结果判处周竹坡八十杖,可出钱赎免杖刑。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🙅却被打了一百杖。”

    他继续说道:

    “到👤🊶元代,田主打Si佃农,连流放都不需要,只判杖责,再加烧埋银五🅺🋣十两”

    朱由检陷入疑👺🍶惑中,若是按他们这样说,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♽几乎平🞵😢等。

    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。

    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📭🞅为冲突,他🄝⚎🐔陷入思🝜🋼索中。

    终於想到了什麽。

    他当初的印象应该🝗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《大明律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🅺🋣、

    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,加重处罚。

    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,则减轻处罚。

    如🁈🃴果主人不小心打Si雇工人,也不会判Si🝜🋼刑,而只是判处杖刑一♽百加流放三年。

    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情况下,才会判处🇺绞刑。⚴🕣🋞

    难道这佃农和雇工人的身份还有区别?

    他把自己的疑问向李之藻提了出来。